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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下达2024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第三批)预算的通知

财社〔2024〕88号

有关省财政厅、卫生健康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发展有关决策部署,更好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围绕“补短板、强弱项、促提升”,强化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方便基层群众就近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经研究,现明确你省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补助资金预算指标(项目代码10000015Z155080000004,具体数额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该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部地区距离县城较远、服务人口较多、诊疗条件有待提升的乡镇卫生院配置升级医疗设备。省级卫生健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符合条件的乡镇卫生院遴选工作,遴选方案和拟支持的乡镇卫生院名单报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备案。

  二、该项资金重点用于以下方面:一是提升基本诊疗能力。支持乡镇卫生院配置和升级医疗设备,包括CT(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DR(直接数字化X射线摄影)、彩超、全自动生化分析仪等医疗设备。二是提升急诊急救能力。支持乡镇卫生院配备院前及院内急救设备,包括除颤仪、心电监护仪、心肺复苏仪等。三是提升远程医疗能力。支持乡镇卫生院配置远程医疗服务相关设备,推动与上级医院开展远程会诊、远程检查、互联网复诊等服务项目。

  三、该项收入列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9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10卫生健康支出”。

  四、该项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管理,直达资金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环节,且保持不变。请你省在接到本指标文件后21日内提出有关直达资金分配到市县基层的方案报我部备案,待我部审核同意后再行下达到市县。

  五、你省在向下级下达该项转移支付时,可单独下达预算指标文件,或在预算指标文件中与非直达资金预算指标分别列示,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分别下达,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对于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地方对应安排资金的项目,应在预算指标文件、信息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和登录预算指标。

  六、请各地财政、卫生健康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安排并使用好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及其他部门、其他渠道支持的资金,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保质保量完成各项任务。

  七、为进一步加强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区域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同时,请将你省绩效目标及时对下分解,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省内落实到位的具体项目要填报绩效目标及指标,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级财政及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和财政部加强对各地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相关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安排的参考。

  附件:1. 2024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第三批)分配表

              2. 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表(分发地方)

  财  政  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4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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